南昌工学院物业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19-05-21 作者:后勤管理处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卫生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卫生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科负责对全校环境卫生实施统一管理,按有关要求做好学院的环卫工作。承担校区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废旧物品的收集、清运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环境卫生责任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
第四条 校园道路两侧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树、绿篱上晾晒衣物以及摆放有碍校容观瞻的物品。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业主,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画、涂写。
第六条 校内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严禁捆绑在树木上。
第七条 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设置露天摊点。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到垃圾、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等。
第九条 校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条 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果皮箱、垃圾点收集等由物业中心环卫部负责保洁和清运工作。
第十一条 垃圾容器、果皮卫生箱由环卫部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校内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清运,生活垃圾、营业垃圾由环卫部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包括施工生产的渣土)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有偿清运。施工、生产产生的垃圾须清运到校外。校内各垃圾点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 承包校舍建设、房屋维修、装修、道路开挖等,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垃圾,责任单位应在限期内清除。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物业科依据《南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每处罚款20元,并责令改正。
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2元至5元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其中一款规定的,罚款10元至50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强行处置。
4、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容器以外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5元至50元罚款。
5、清运垃圾,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的每车次对机动驾驶员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清除。
6、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经营单位)罚款50元至200元。
7、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侮骂、殴打卫生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人,阻碍其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礼道歉、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追究行政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